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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事法(原:藥物藥商管理法),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藥事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有規定者,優先適用該條例之規定。

        所稱藥事,指藥物、藥商、藥局及其有關事項。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而藥品的定義係指記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或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或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本法所稱製劑,係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其又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 而前項成藥之分類、審核、固有成方製劑製售之申請、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販賣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事法中所稱成藥,係指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不用其原名稱,且其摻入之藥品,不超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量。作用緩和、無積蓄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並需明示其效能、用量、用法及成藥許可證字號,其使用不待醫師指示,即供治療疾病之用者稱之。

        再者,所謂藥品販賣業者,係指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或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另外所謂的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藥局販賣業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藥局販賣業者僱用之推銷員,應由該業者向當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後,方准執行推銷工作。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

        如藥品販賣業者違反上述『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條款時,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這是中華民國的藥事法規概述。

 

        有個問題:

        藥品販賣業者萬一無法做到『全天候藥事人員駐店』時,該怎麼辦?

        關閉鐵門,不營業?

        照樣營業,加減賣除了藥品以外的商品?


        假如剛好有個顧客病到快死,在藥事人員不在的時候上門買藥,那麼藥品販賣業者也只能帶著最和藹可親的笑容、最溫柔和緩的語氣告訴顧客說:「真是抱歉,您病得真不是時候。依照藥事法規定,藥事人員不在是不能販賣藥品給您。所以,要麻煩您到別家去買。」


        信不信這個病到快死的顧客會拿出比黑道鬥毆更狠的大絕招,讓這個老闆先他一步去死!!


        那麼萬一這個老闆站在人道立場,違反法規賣了藥品給這個顧客,其結果還是死路一條──『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嘩,虧很大!還是暫時關門不做生意好了..........

        可能嗎?

        開店營業,本來就是以營利為主,如果不以賺錢為主要目的,又為何要開?倒不如帶著大把資金去窮困地區做慈善,還比較能實現『救苦救難』的大愛精神。


        現代大眾購買藥物其實非常容易,一般治痛、解熱、紓緩的成藥到處都是,同時這也是現代人服用藥物已成氾濫的主因。

        市面上有一種感冒糖漿,是『雨傘』標記的老品牌, 60cc╱二十元。含有解熱鎮痛劑Acetaminophan、抗組織胺Antihistamine、血管收縮劑(如Ephedrine、Phenylpropanolamine)、止咳藥、去痰劑(如Guaiacol Glycerin、Guaifenesin)。建議劑量為三歲以上未滿六歲:每次喝2cc;六歲以上到十二歲:每次喝4cc;十二歲以上(即成人)劑量每次喝8cc。雖可因體重增加單次服用劑量,但基本上每次服用是不可超過15cc。

        藥事人員看待過量服用時的說法大多是:『以一瓶感冒糖漿60cc的容量來看,一次喝掉一瓶就已經算是超過劑量了,這樣的行為都將對人體肝、腎等代謝器官造成負擔,有的人因為它甜甜的好喝又方便取得,在長期過量服用之下極可能造成肝、腎衰竭的後果,實在不可輕忽。』

        大眾都知道嗎?隨便到一家藥局,丟了兩個十元銅板,都還沒離開櫃檯就立刻扭開瓶蓋、一次灌一瓶的人,不少見吧?即使是當著藥事人員的面這麼做,會出聲制止的藥事人員可能也不多吧?


        「先生,那是有劑量規定的......」

        「唉呀,我從年輕時就這麼喝,什麼劑量!你懂不懂啊?剛畢業的呴。」

        「....................」


        所以,藥品販賣業者有沒有藥事人員,究竟差在哪裡?民眾只是依照他的經驗或老一輩的錯誤口耳傳承,去解除他的痛苦而已。真正會聽進藥事人員建議的人,也不見得會多到哪兒去。

        藥品一如水,可以載舟,亦可覆舟。可以不懂,但不可以不問。無奈的是,苦讀藥典、考取證照的專業人員,有時也得向人的固執低頭、不語。

        一般民眾對藥物的一知半解,造就了藥局如便利商店般的繁榮盛況。現代人無法耐受疼痛,因此讓更多的特效藥誕生。只要疼痛一起,就是往藥品販賣店裡鑽,管他藥事人員在不在,反正就是他媽的『老子有錢,我要買藥!』

        萬一藥品販賣店的從業人員用藥事法好言規勸,那便是踩了顧客的尾巴,被投訴、被爆料,都是正常。

        萬一賣了藥,不管有沒有吃出問題,都還是要倒楣。因為......違法販賣。


        藥事法,是保護民眾用藥安全與約束藥商製藥的一種法律,出發點是善意的。但,錯誤用藥觀念與藥局成本考量,卻造成了無形的困擾。

        困擾了想拿藥當開水喝、白飯吞的人;困擾了想控制人事成本、賺大錢的老闆;困擾了想安穩過日子、不願惹官司上身的其他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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